大学中庸中的女性元素从女

《大学》之篇,向为人所重视的,是其“三纲领”(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和“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庸》之篇,向为人所重视的,主要有“性”与“教”、“中庸”、“自诚明”与“自明诚”、“尊德性”与“道问学”、“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等论题。朱子谓《大学》载“古之大学所以教人之法”;谓《中庸》为“孔门传授心法”。兹后,此两篇与《论语》《孟子》合称“四书”,成为“宋以后中国封建教育的基本教科书”(孙培青《中国教育史》,年,91页)。有学者认为,“《大学》的基本精神与《中庸》是基本一致的,即要求从人的天赋善性出发,借助学习与修养充分发挥这种本性,又进而由己及人,推行于天下”(孙培青,年,95页)。诚然,封建社会借助儒家的四书等经典营造出“男尊女卑”的礼仪纲常,对于女子的文化与教育权利造成极大的垄断和抑制。但,在作为儒家经典的《大学》与《中庸》,仍可鲜见早期儒家哲人思想论证中对女性的观照。如若承认《大学》《中庸》在中国传统教育思想尤其是儒家教育思想体系拓建中的经典价值,则对其中的女性元素的探查则成为完成理解中国本土教育思想特色的必然选择。A《大学》:所谓治国必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康诰曰:“如保赤子。”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该处,作者之列“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为了证明其“治国必齐其家”。以此事阐释、论证“治国必齐其家”,形象、生动。婚丧嫁娶,本为百姓日用之常。有婚之事,才有孝悌慈之事。婚之作用,不言而喻。与此相较,假若从女性角度理解这一例举,则很大程度上将女性置于婚姻中的配角的地位。其作为“庶人”、“民”,乃至“人”的意义,有可能被化约为婚姻中专是“生子”与“养子”的刻板角色。B《大学》: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诸人者,未之有也。故治国在齐其家。诗云:“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此处,与A相近。但,为引用《诗经》,非从日用常行中举例。由此可以见出,在《大学》创作的年代,婚嫁,本不是儒家学者避讳的话题。而据传经孔子编定的《诗经》,更曾进入《论语》的语录中。C《大学》: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挈矩之道也。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挈矩之道。诗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此处,亦为引用《诗经》,以及对于诗句的解读。从中可以看出,《大学》的作者,对于“父母”的例举,并未严格区分为“夫为妇纲”。但,不可忽视的是,从词语“父母”之构造的“父”+“母”(“男性+女性”)的词素的排序,可以知晓当时社会已然存在性别的差等。年9月28日晚,某剧场D《中庸》:君子之道,费而隐。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天地之大也,人犹有所憾。故君子语大,天下莫能载焉;语小,天下莫能破焉。《诗》云:“鸢飞戾天,鱼跃于渊。”言其上下察也。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有夫妇,方有家,方有更多人。“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夫妇”,是“君子之道”的“造端”。这,使儒家之道,与道佛迥别。由婚嫁而形成的“夫妇”,不仅在现实活动提供了人,更在伦理道德层面蕴含并触发了人伦道德。延续了C中“父母”的构造,“夫妇”亦为“男性+女性”的构造。在C的“父母”的论述语境中,内含有“子”的存在。其未指明的“子”即为“民”;而其所谓“父母”,则为“君子”。无疑,在自然属性上,“父母”于资历、辈分等方面高于“子”。因此,《大学》将秉持“絜矩之道”的“君子”,视为“民”的“父母”。《大学》将自然人伦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比附于兼具道德与政治之维的“君子”与“民”(“庶民”)的关系。此种比附,在常理言之,如上述的A、B,本无可厚非;但是,以其对后世中国社会的思维逻辑、政治观念的影响来看,是有不可不指出的缺陷和不足的。E《中庸》:君子之道,辟如行远必自迩,辟如登高必自卑。《诗》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宜尔室家,乐尔妻帑。”子曰:“父母其顺矣乎!”在此片段中,《中庸》作者同样主要引用《诗经》的句子,来证明“高”、“远”之“君子之道”的达成,必由“迩”、“卑”处出发。此外,也引用了孔子的话,使“父母”、“妻子”(“妻帑”)、“兄弟”等,构成一个“和乐”的图景。在这样图景中,还有一个未曾言明的隐藏的主体(或角色):“我”。也即,“妻”的“夫”、“子”(“兄弟”)的“父”、“父母”的“子”。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角色被忽略了,即“妻”的“姊妹”、“兄弟”的“姊妹”、“父母”的“女”。这未曾言明的隐藏的主体身为“男性”的一家之主和未曾言明的被忽略的主体的身为“女性”的一家之成员,他们由于天生的性别的差异,而成为当然的传统社会家庭的主持者和被主持者。F《中庸》: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相比在E中所营造的画面,《中庸》在此处所构建的景象则更为人所熟知,也更为宏大而悠久。在其中,与“夫”相对的“妇”占有一个位置,处在由众多“男性”的代表组成的社会角色的包围中。如上所述,在由“男性+女性”结构而成的“夫妇”,是“君子之道”的“造端”。在其论证中,存在将现实中的“男性+女性”结构而成的“夫妇”,与道德上居于高位的“君子”,通过类比、比附而定型化的倾向。女性,在这种由现实而抽象的类比与抽象中,其附属地位日益固定。在“君子之道”的生成与扩展中,“夫妇”的角色不可谓不基础、不可谓不重要。但,在“天下之达道五”中,“夫妇”在从上到下的序列中仍有其地位。但是,作为“夫”的对偶位置的存在“妇”,在其中作为“女性”之唯一明确代表,已经成为绝对少数。从《大学》到《中庸》,两篇儒家典籍中,均可见女性元素的存在。在其中,女性的角色,从嫁后养子、和乐家庭,再到成为“君子之道”的“造端”、“天下之达道五”中对偶存在的一员,“女”、“母”、“妇”所代表的处于不同人生阶段里的“女性”,以隐形或配偶的形态,形成儒家倡导的现实世界秩序和伦理道德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维。这种不可或缺,“一以贯之”地存在于儒家思想体系得其确立的论证过程中。这论证的逻辑自然有其缺陷。而在这缺陷逻辑,更在男女性别的牢不可破的社会传统的维护与延续中,“女性”,成为既重要,又几近隐形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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