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用和平解决的方式就不诉讼,细谈古人

“非讼”与“诉讼”相对立,是指遇到纠纷后选择和谐处理,不提倡“诉讼”解决问题的价值观念。

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心也使无讼乎”。

孔子的意思,我审理案件的标准和别人是一样的,但我的目标是使人们不争着来诉讼;追求让人们在发生纠纷时采用“非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并不主张利用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这是德治理念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现。

即使在法治相当成熟的今天,仍然有许多人的意识中潜藏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退一步海阔天空的价值趋向;这也是“非讼”的观念对现代人的影响。

为什么民众普遍有诉讼为非的观念,为什么“非讼”的意识能在长达几千年的社会传承中一直为人们所接受并坚持?

这并不是诉讼意识淡薄的体现,而是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形成的思想观念,而这种观念同时获得了统治阶级的大力提倡和引导,有的君王甚至以“无讼”作为自己治下太平与盛兴的评判标准。

“非讼”意识背后是传统文化植入个人价值观的结果,这种意识在和谐的外衣下得以植根和发展,但却不可忽视的是其对法律观念带来的冲击;当然“非讼”意识的深植有利于和谐的构建与传统美德的弘扬,是传统文化发展的结果。

01

“非讼”意识是儒家思想“中庸”观的体现

在提倡以德治国的儒家思想中,“非讼”其实就是“中庸”思想的一种选择。

《礼记·中脂》所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中庸的关键就是“不偏不倚,调和执中”。这样来看,中在法律上有中立、中间、中和的意思,就是当发生纠纷后,有中间人可以中立的去中和纠纷,这样纠纷便可以和平的处理,达到和气的目的。

从道德上看,中庸是人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的体现;从社会治理看,中是分析一切矛盾,解决一切现实问题的最正确的方式与手段,这样中庸思想的价值传承体现在法律意识上就出现了“非讼”的观念。

而且在德治文化的引导下,“非讼”行为本身就可以成为传统道德的典型模范,成为人们争相传颂的美德故事,这就为“非讼”意识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当这种意识被道德所提倡,同时又受到民众的普遍接受,那么就有成为为人处世的准则和道德修养的评判标准的可能。在这种文化氛围中,自然而然的会让人们崇拜和发扬不去诉讼、不用诉讼、不敢诉讼的“非讼”意识。

在中庸思想的指引下,古代统治者们无不将“无讼”视为法律秩序良好的最高要求;地方官员就会以减少诉讼为己任、为己政绩,去寻求上层的认可;这样非诉讼的价值观念从上到下就获得了提倡,全社会在治理上追求“无讼”的境界,君王也会以“德君”自称,发展起来就是统治者孜孜以求的礼治社会的体现。

02

“非讼”意识体现在传统哲学上,是符合“天人合一”和谐理念的要求的

在古代的文化传统一直有“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天人合一”强调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符合天意,认为天与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感应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实质便是和谐。

而为了迎合“天人合一”的价值追求,人们和谐观中所体现的思想就是要以“非讼”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与“中庸”是相映成趣的。

董仲舒说:“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备也”。

将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相对应,就是对人与自然和谐的良好阐释;进而演化出人与人之间保持和谐的价值理念,就不足为奇。

“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念发展起来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就成为了顺应天势,值得倡导的价值观;在这样的观念下,将法律实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自然要体现和谐的要求,那么“非讼”的意识就会应运而生。

同时,在经济不是太发达,信息交流不是十分快速的古代,诉讼纠纷是民众讨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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