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判例法制度的生命力越来越旺盛法律的

历史大势如钢铁洪流,强劲有力,但却转瞬即逝,能够踏上这条帆船的国度就有生存发展的空间,其余者必将遭到历史的淘汰。无论哪个领域都适合上述规则,法律更不另外。

法之革新也随着时代精神的变化而变化,最终形成了符合其所处时代的精神,这是法律存在的基础。纵观当前的法律现状,我们会发现判例法制度是一项闪耀着人类先进思想的制度。

以经验为主导的法律运行模式正席卷世界各国,即使是坚守成文法的国家也不例外,都受到了这一浪潮的影响。

法律的核心在于经验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初此瞥见此话时,小编便被其所蕴含的思想震撼不已,深思良久。经验这个老生常谈的词,在法的构建过程中却充当着必要的前提。

首先我们无法想象有一个预先设立好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法律是我们的产物,那么在该产物诞生之前,根本就没有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是习惯和习俗,当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时,旧有繁杂的习惯无法满足社会的正常运行,法律应运而生。

法律的诞生是来源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经验积累,因此法律是具有活力的,而非一成不变。这就决定了法律需要时常变更,因为社会生活是变化多端的,新的状况能令原有的法律体系无所适从。

这也是西方哲学史上向来争议不断的话题,即是否存在一个实体——上帝,将一切都安排好了呢?答案是存疑的,因为这个问题无法证明。人类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因此不可能推导出一种普世的规则。

成文法国家就违背了这一原则,试图通过理性逻辑的推导,创设一套适用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但就目前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做到,将来也不可能做到。

经验主义与判例法制度

判例法制度始于英国,这与近代英国的经验主义学派有直接的关联。思想指导行为在此处得到了完美地诠释。以洛克、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学派至今仍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渗透到世界各地。

经验主义学者一开始就猛烈地批判“上帝”“天赋人权”等学说,认为这是一种极度唯心的体现,人类根本不可能去探索是否真的存在一个上帝,更不可能去发现一套普世适用的规则。

经验主义学者认为人自出生时,心灵是一片空白的。只有经历过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才能够为心中空白的部分填上各种颜料,这些颜料正是“经验”。

英国的判例法制度就很好地践行了这样的思想。早期英国并不设立一部能够精准涵盖社会各方面的法典,因为立法者坚信不可能创设出这样一部“空中楼阁式”的法典。

所以立法者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指导后世审判的依据,这就是先例指导审判的模式。其核心价值在于保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因为先例是活生生的“经验”,是大家都能够理解的经验,因此符合人们对法律的预期。

另一方面,判例法所遵循的先例成为指导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受到先例的限制。先例的正确性得到了较高法院和民众的确认,不合理的概率相对较小。但是法官不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审理案件时就存在较大的风险。

遵循先例的原则能够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法官适用法律不正确,那么其判决必将无效,辩护人及法院都可以以违反先例为由,推翻法官的判决。从而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权力。这也是先例之所以得到许多国家效仿的关键原因。

成文法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体系在特征上类似于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就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相信逻辑的力量。我国也不例外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包括各种法典。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慢慢发现法典并不能够适应所有的案件,甚至一些情况根本就不在法典的规定范围之内,那么如何审理这样的案件就成为头疼的事情。

但是我国向来讲究中庸之道、折中之说。我们也看到了以经验为主导的法律模式的优点,所以我们也出台了相关可以遵循“先例”的情况,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颁布的《指导案例》,这其实就是判例法制度的运行模式。但是我国并没有这项制度,我们是中国特色。

相应地,其他成文法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也都相继地效仿了判例法制度的做法,结合自身法律的特征,运用经验来审理案件的做法。这种行为已经是非常的普遍了。

结语

经验主义学派察觉到人的局限性——无法超越理性,决定了人们无法通过“完美”的逻辑推演,推导出能够规范所有事物的法律体系。而是应当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来不断地给予纠正和健全,才是未来的应有之态。

小编也认同该观点,其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正席卷而来。顺其者昌,逆其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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