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中国质量消费经济与中国传统文化

  [写在前面的话]:我国全面质量管理领域的开创者和奠基人,有“中国质量管理之父”之称的原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质量科学院院士刘源张先生曾在他的长篇力作《质量的本质与定义》的开篇之首(第一句)即写道:“‘质量’这个词,往往有人称为‘品质’。举一例,质量万里行的首任秘书长李迎丰评论中国质量的文集,题名就叫《品质中国》”。刘源张先生是我非常敬重的一位中国质量管理方面的学者泰斗。回忆本世纪之初,我在负责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工作(任副会长兼秘书长)时,他与多位我国经济学、法学、质量管理方面的泰斗与著名学者吴敬琏、厉以宁、江平、王家福、萧灼基、周叔莲、茅于轼、郎志正、张公绪、李晓西、温铁军、王利明、包括当时被誉为中国经济学界“京城四少”的樊纲、魏杰、刘伟、钟朋荣——他们或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副会长或为常务理事,还有张维迎、胡鞍钢、温元凯、杨帆、华生等著名学者,他们积极参加我们组织的中国质量万里行的活动(高层论坛、研讨会、专家宣讲团——如“首届中国信誉高层论坛”、“中国质量高层论坛”、“3.1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首届中国名牌发展论坛”、“中国服务质量论坛”、“中国打假扶优论坛”、“外资企业打假论坛”等——国事论衡,剖析热点,畅谈市场、质量与法制、经济,针砭质量、诚信、消费时弊,提出“疗救”建设方案,共商中国市场与质量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大计——既通过内参、动态清样直达决策最高层,又通过大众传媒普及基层、百姓),我有幸在为他们服务的同时能与他们一起共同为中国质量万里行事业、为中国的质量而战!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完善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消费者)的利益而战!特以此文致敬那逝去的火红的年代、伟大的事业和曾经为质量这一伟大事业而战的人!并表示对逝去多年的刘源张先生的深切怀念。

  品质中国——这既是我这篇发表于年第4期《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上的文章标题,也是我几本文集中的其中一本质量文集的题名。《中国质量报》曾在年9月质量月时以“本报评论员”的形式发表了我的文章《质量月话质量——质量是人类文明社会永恒的话题》。我认为,质量问题不仅仅是管理学上的问题,还是社会学、经济学方面的问题;质量的管理不仅仅是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还是道德、文化方面的问题;质量的改进不仅仅是技术、设备、工业层面上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生产产品的品质问题,更是人的素质层面上的问题,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人们的思想秉性、品格素质的问题。也就是说,质量问题不仅仅是物质范畴的问题,还是精神范畴的问题;不仅仅是“形而下”即“器”的问题,还是“形而上”即“道”的问题。

  既然质量问题归根结蒂是人的素质品质的问题,所以我一直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市场竞争与消费的   在我青年时代的一段时期——20岁出头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久,我特别喜欢三位德国历史上伟大的人物——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古典音乐集大成者贝多芬、德国古典主义文学及启蒙文学代表席勒(原因是自己在读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时看到他们多处推崇引用这三位巨匠的思想、精神与作品),我那时经常到(邵阳)市图书馆、新华书店以及同事朋友处借阅购买我能收集到的黑格尔的哲学、美学著作(《精神现象学》《逻辑学》《美学》),贝多芬的音乐作品(所有的交响曲及多部协奏曲、奏鸣曲)和席勒的诗歌、剧本(《强盗》《阴谋与爱情》《欢乐颂》——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亦即“合唱交响曲”的大名就是《欢乐颂》,取材于席勒的该部作品)以及介绍他们的传记,并做了大量的读书笔记。我在阅读和欣赏他们的作品并锤炼思想情感、吸取知识营养的同时,被他们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扼住命运咽喉之意志、探究真理并“要为真理而斗争”之勇气所钦佩和鼓舞。我在年3月15日及之后先后受邀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以“消费维权与和谐共处”为主题进行的演讲、讲座中(载《北大论坛》《经济参考报》《中国消费者报》)以及在我的《信誉塑造中国》等多篇先后发表于《求是》杂志和《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上关于“打假扶优与建设质量强国”、“信誉建设与消费者维权”主题文章中,都曾引用过席勒在其剧本《强盗》扉页上写过的这么一段话:“用药治不了的用火治,用火治不了的用铁治。”我说:“这本来是一句医学方面的用语,席勒用在这里表明了他对摧毁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的决心。我觉得我们在打击假冒伪劣、治理诚信缺失、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应该有这种决心和气概!”

  我翻出当年自己20岁左右时的读书笔记——在黑格尔的《美学》(朱光潜先生翻译版)一书中,他这样写道:艺术表现的普遍需求所以也是理性的需求,人要把内在世界和外在世界作为对象,提升到心灵的意识面前,以便从这些对象中认识他自己……这就是人的自由理性,它就是艺术以及一切行为和知识的根本和必然的起源。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中,他说道:“人不是历史的傀儡”。

  我的笔记中还记载了前苏联学者阿尔森.古留加写的《黑格尔小传》中的一段话:“古希腊神话中,斯芬克斯问人‘什么东西早上走路用四只脚,中午用两只脚,晚上用三只脚?’黑格尔总结道:这个谜的谜底在于精神,在于号召人们:认识你自己吧!”我认为“斯芬克斯之谜”的谜底亦即“人”的三个阶段本身就具有历史的传承性和积淀。

  最后,我想把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苏格拉底作为自己哲学原则宣言的那句名言(取自希腊德尔斐神庙门楣上的一句铭言)摘录于此:“认识你自己”!

  李迎丰年1月14日

品质中国——质量、消费经济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联系

李迎丰

  中华民族的文化是世界最具特色的文化类型之一,她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极强的包容性和同化力,虽有过无数次外来文化的冲击和交融,但从未中断过,绵延五千年,哺育了华夏民族,这种文化的精华造就了中国人主体上的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义务感和牺牲精神以及对真理的执著追求。中国历史上不乏精忠报国、正义勇敢、舍生取义、仁爱孝慈、诚信礼让、自强不息、坚忍不拔、高风亮节、清正廉明、乐群贵和、勤奋好学、励精图治以及“善养浩然正气”的仁人志士,也留下了无数惊天地、泣鬼神、感山川、耀星汉的史实华章,秉承着中国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的精髓:如勤劳勇敢、艰苦奋斗、忍辱负重的坚毅精神;反抗压迫、剥削,反对外来侵略的革命传统;忧国忧民,“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主义传统;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的浩然正气;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牺牲精神;先人后己,推己及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友善仁爱精神等等;中华民族作为世界上优秀民族之一,为丰富世界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宝库作出了突出贡献。中国的传统文化无疑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最伟大灿烂的文化之一,需要很好地传承下去的,也是值得中国人自信自豪的。

  但是毋庸回避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亦有一些糟粕,影响着中华民族秉性的形成和思维及行为的模式。而且一个民族的历史越是悠久,民族文化越是源远流长,在民族心理的深层结构中,其传统成分就越是根深蒂固,传统文化的积淀就越是深厚。(对于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正如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即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正是在对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批判继承亦即扬弃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样,中国社会主义时代的新文化一定是在对中国传统文化批判继承即“扬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当然这种“扬弃”是需要我们“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对文化传统进行反思和省察,滤去泥沙杂质,留下文化主流,去芜取菁。这才是当今中国应有的“文化传统”和应留的“传统文化”。——笔者后注)这里,我主要谈一谈在生产、生活及消费方面,在品牌、质量与计量、标准方面,在市场秩序与经济发展方面,从我国不少国民身上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缺陷及劣根性,而且针对这些秉性缺陷及行为毛病,分析其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弊病及“糟粕”(尽管只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一小部分)的内在联系。这么做的唯一目的,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揭出病痛,以引起疗救的注意”——希望人们正视它,重视它,解决它,希望中国更好更快更健康更和谐地发展,希望中华民族更理性更自豪更义无反顾更充满信心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一、急功近利、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与不重视培育名牌甚至假冒名牌现象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大干快上、改革创新、争创效益、积极向上的主流,不少只追求眼前短期利益的行为也明显增多:如企业不求质量提升(因抓质量需要稍长过程,有时间成本),只重广告取胜;或花钱买各种金字招牌,或假冒名牌,而忽视名牌的长期培育打造,或压根不想花时间成本打造。即使真正创出牌子之后,也缺乏长久维护品牌的思想和行为,而是尽早“吃”名牌,利用名牌之“名”,超常规地榨取利润(如前几年的几个“标王”酒出名之后,名声大震,一时产品供不应求。为充分利用“标王”名声快速赢利,厂家大量从外省市拉酒回来勾兑),最终毁“牌”。不少的企业或不注重革新挖潜,研发经费少;或只拼设备,不重维护;或企业留利部分很少用于升级换代的扩大再生产。农业、生态方面,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对环境破坏的熟视无睹,对承包期内的经营行为缺乏从长计议等。当然这一系列的急功近利的短期经济行为在某些局部地方或某一阶段有其现行经济体制不完善、不健全的原因(如企业管理者的任期预期不长,企业长远效益同企业管理层收益并未挂钩;或政府政策的稳定性、改革的持续性有问题,没有给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但从文化传统上来分析,这种短期行为主要来源于封建统治下传统小农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中国毕竟迈入工业时代时间不长,更多的人与农业、农村血脉相连,即使是“城里人”,“进城”历史也不长,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没有真正达到“与天斗,其乐无穷”的能力与境界,不少地方和人“靠天吃饭”、“听其自然”。而这种“听其自然”并不是科学地遵循自然,而是被动地受自然支配。加之长期的封建专制强化了人们的卑微意识、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对未知的掌控能力缺乏,因此只顾及重视眼前:“屋顶上的九只麻雀,不如手中的一只。”

  世界上不少人类学家在20世纪中旬根据对各国国民的调查发现:没有未来的概念,缺乏远大抱负和长远观点几乎是一切农民文化的共性特征。尽管经过千百年来发展变化,农民的意识在提高,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特质仍影响人们的思维、人们的经营行为。

  二、知足常乐、安于现状、不求进取与不重视品牌创新发展和开拓市场

  马克思在谈到印度社会的变化时认为,前资本主义(我认为主要指封建社会,也包括奴隶社会)文化的最大特征是:“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首创精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页)。我认为马克思所论述的这一普遍性特征同样适合古代的中国。

  德国19世纪初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以其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来源)曾在他的历史哲学中提到:东方人的性格包含两种天性:一种是一心向往凌驾于万物之上,另一种是俯首贴耳地屈服于各种形式的奴役。……“在东方世界,各民族还不知道精神或者人作为人是自由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所以他们不自由。”

  安贫固穷、知足常乐的性格生成,一方面与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相关。小农经济一家一户分散耕种小块的土地,基本上靠天吃饭,天灾人祸、战乱及重赋、贫瘠穷困常把农民生活愿望压到最低限度,特定的经济条件使之无所争无所求,封建专制又使其不敢有所争有所求,只能安于现状,满足于在现有的生产生活条件下勤俭节约,维持温饱,习惯于安分守己,调和中庸,乐天知命,安贫乐道,满足于现状。“知足者常乐”便成了人们心理上的一种自我安慰。另一方面,安贫乐道、知足常乐的性格又与中国宗族社会的血缘组织基础有关。一般而言,社会人群的结合有血缘、地缘、业缘三种。血缘即是宗族亲戚;地缘譬如乡里邻党;业缘则是同业结合,譬如作坊行会。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血缘组织为基础的宗法社会,中国的人际关系讲究“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宗法制度的主旨是建立以家族为范围的族权统治,而族权统治又主要表现为族长对族产的支配权,族长对族众的处罚权。(黑格尔在他的历史哲学讲演录中举例:“在中国,人们不是屈服家庭的父权,就是屈服于具有宗法性质的君权之下”。)在血缘宗法制度的影响下,产生了中国人对祖先的顶礼膜拜,也就培植了中国人极端敬重传统的心理,有了因袭保守,因循守旧,知足守成,安于现状,不求改进,不思进取的倾向,尊崇“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信条,坚持“以不变应万变”。孔子说“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祖宗之法不可变”。中国历史上虽有过几次大的变革:从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改革——李悝变法到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再到戊戌变法乃至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延续至今的改革,体现了政治家“苟利社稷,死生以之”,除旧布新的决心和无畏精神,也确实以其改革、创新加速推动了阶段性的社会发展、生产关系的调整乃至促进了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的解放与提高,但困难重重,艰辛重重,更多的是失败。这种失败正印证了旧制度及守旧的传统之强大。

  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创新、改革、企业竞争,特别是中国的企业要到国际上竞争,首先需要创新,包括经营管理上的创新,生产组织形式上的创新,技术上的创新,产品品种形式及功能的创新,生产质量、品牌与文化的创新,以及市场拓展、竞争方式上的创新等。而长期以来中国社会的亚文化环境,传统习惯势力对积极进取者、求变革新者的评价氛围是不利的:“赚那么多钱,几辈子都用不完,还图什么呢?”其重视“得了什么”重于“干了什么”,非议你“干了什么”,而不非议“你没干什么”。现实生活中崇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信条的人能泰然处之,左右逢源,人缘颇好;而创新改革者则多被非议、诟病、唾骂。这些习惯传统体现在目前质量消费经济领域则为:一是产品守旧,不注重升级换代,不注重投入资金研发,不求更新发展,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这也是中国目前缺少具有影响力、竞争力的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主要原因),缺乏风险意识,不能适应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精神消费需求和品位,也使企业缺少盈利空间和发展后劲;二是安土重迁,活动半径小,生产规模及消费市场占有率满足于现状,满足于在当地或已有的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即可。这与当今日益开放的大市场观念不适应,使名牌产品的市场日益萎缩,逐渐被其他产品替代、淘汰。前几年我应邀到西部一省参加一个质量活动,一位市长与一位葡萄酒厂长接待我,市长及厂长津津乐道于本地的葡萄酒品牌及质量,自豪感油然而生:效益出奇地好。在问及是否打入北京或本地之外的市场时,厂长不无自豪和满足地说:“本地都供不应求,抢手,零库存,根本不需要出本地,更不必要打入北京市场或外省市场。”再问一句,为什么不根据“好的需求”加大生产规模呢?因为资金不成问题,市长在旁边也说:“银行肯定会抢着贷款”。答:现在这种生产都忙不过来。语焉不详,匪夷所思。但我想,这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太满足于现状,被小市场阶段性的供不应求的“稀缺”所带来的自豪自尊感供着、宠着,足够舒适荣耀了,不求更大的更新的发展,也不能认识到企业竞争如不乘势而上,做大做强,不抓住市场好景及时多积累、快发展,一旦“时令不好,风雪来骤”,就会有危机、危险,毕竟“小舢板”抗击风浪的能力有限。果不其然,四年后,该厂经营不善,在市场竞争中倒了,一个在西北颇有名气的葡萄酒品牌夭折了。

  三、“漠然的看客”心态——良知麻痹、缺乏正义的是非观与缺少自律、见利忘义、群体性造假

  虽然中国古代在“治水兴农”过程中,也强调合作互助(因为浩大的水利工程需要群体合作之力);亦有同仇敌忾,与子同袍,戮力同心,锄强扶弱,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美德和义气民风。但总体上来讲,传统的中国小农经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生产生活方式养成了传统的“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国民精神。只要不直接涉及我个人(包括家庭家族)的眼前利益,那就与己无关,少管闲事,权当看戏,更不问所看的“戏”之是非缘由,也不问是非结果。衡量“戏”之结果标准缺少正义的是非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见义不为,无勇也”,甚至有一种幸灾乐祸的心态,像鲁迅先生说的那样“希望暴政暴在他人头上”。这种传统国民性心态沿袭下来,就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即在接受产品或服务时遭受欺诈损害,作为消费者正当的消费权利被践踏、剥夺时,除非亲友,很少有其他什么人为之伸张正义或舆论援助,甚至都难触动不少人的道义同情和怜悯心(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伟大思想家卢梭在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说过:怜悯实际上是使我们设身处地与受苦者起共鸣的一种情感,“事实上,旁观的动物对受苦的动物所起的共鸣越深切,怜悯心就越强烈……由于它调接着每一个人自爱心的活动,所以对于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起着协助作用。正是这种情感,使我们不假思索地去救援我们所见到的受苦的人”)。其他的消费者很少甚至不能换位思考:“今天是他人受损,明天就可能是我”。更多的是“通达世故”的“和事佬”、“抹稀泥”,对那些敢于“较真”维权的人不认可,认为不“通达”,不大度。据网上调查:李敖之女李文对物业管理者,对他人侵犯自己生活居住及消费环境行径的“较真”、主动“维护自己权益”以及众多“王海”式的“购假索赔”依法维权,不少人认为不好,不认同甚至厌恶,而不看“王海”、“李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符合一个普通消费者——就像我们大家一样的消费者——应有的生活、消费“不受侵犯”的权利。这种“看客”行为,这种“息事宁人”、“和事佬”、“抹稀泥”的行为,客观上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行为、消费欺诈行为及失信侵权者受到怂恿包庇,以牺牲市场经营、消费、竞争的公平有序原则和环境为代价,以实际上人与人之间不信任不诚信不和谐为代价。

  归根结底,这种良知麻痹,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深处缺乏是非感,对待道德、法律和社会规则,完全是从怀赏畏罚的角度去理解的,是他律的,被迫的,而不是自律、自觉的。

  道德赖以维持自身功能的力量无外两种:一种是外在的约束,即主要以社会舆论和社会奖惩(现在正开始少量入法)为手段,通过对个人行为的褒贬损益来迫使其就范。比如“千夫所指,无病而死”、“众口铄金”就是道德外在制裁力量通过使人“丢脸”、“羞耻”而起约束作用;另一种则是靠个人内心是非正义感及良知(即理性与良心的结合)来约束。遵循道德的内驱力,也就主要分为是出于个人的荣辱和功利得失考虑还是出于内在的良知两种。以良知为主要道德防线的人们,如果背弃了道德,做了“缺德”的事,无论是否被知道,往往内疚、自责;而以个人利害权衡作为主要道德防线的人,做了“缺德”的事,或庆幸未被他人发现,或恨自己不小心泄露了天机。这种特性的根源,可以用一些社会学家概括的东西方“耻感”、“罪感”文化分类来解释。有社会学家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倾向于“耻感”文化,而欧美文化则倾向于“罪感”文化。所谓“耻感”文化民族性格特点:即一个人判断事情的好坏是根据别人会怎么想,怎么说为标准的,重在众人评说带来的耻或不耻,而不管事情实际上是否真错,是否违背真理;而“罪感”民族特性是不以别人怎么想怎么评论为主要标准,而是以事实本身对不对为判断标准。且不论用“耻感”、“罪感”名词概括得恰当不恰当,我认为这种对民族性格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东西方这种文化分类法有其传统性根据:“罪感”文化在欧美形成同基督教的传统有关。如同《圣经》中“伊甸园里亚当、夏娃受蛇诱惑偷吃智慧树上的果实而获原罪”故事所述,原罪的观念造成了人们内心的焦虑和紧张,灵魂得救的渴求观念强化了人们对自己负责的道德责任感(特别是背后有严谨的法律作支撑),而且由于“上帝无所不在”,存活于每人心中,因此有一种使人形成“慎独”自律的外在约束即“达摩克利斯剑”,故培养了人们直面自己内心的习惯,强化了人们的是非感;而中国营造道德环境,虽也强调修身、德治、“慎独”、“举头三尺有神明”,但这种约束更多来源于社会权威颁布的道德法令而不是人们自发形成的。虽强化了用行政赏罚手段维持道德的外在制裁力,而且大量灌输“耻感”、“面子”观念,但由于外在约束力不是“无处不在”,不会使自己“无处遁形”,这样,就弱化了人们内心的约束以及是非感,虽提倡“慎独”而又很难“慎其独也”。

  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耻感”文化造成的人们缺乏内省的是非感,以及以“人们认为”“他人评说”为道德尺度、行为准则的观念是目前我国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区域性群体造假现象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在打假中发现,尽管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与保障,不断加大力度打击整治制售假冒伪劣失信违法行为,也确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如全国集中专项整治,如近几年中国质量万里行组织曝光并配合执法部门打假的几个大的案子,包括京津冀“用死鸡做烧鸡”案、广东揭阳“劣质螺纹钢”案、贵州贵阳假烟案等,得到了从广大人民群众到共和国总理的赞扬),但是我国目前区域性群体造假现象依然严重,往往一个村一个乡(镇)方圆几十里上百里的村民,几乎家家户户都在造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我们质量万里行在暗访中发现造假者也明明知道这样做违法,是错的,更是缺德行为,也知道害怕执法人员,怕抓怕罚,小心翼翼,偷偷摸摸。但是由于整村整片“家家都做”,再没有“他人评说”、“他人非议”的环境氛围顾虑,没有了道德的外在约束力(即那种“千夫所指,无病而死”的外在道德压力全无),一句话,没有了“耻感”(而“罪感”早在“耻感”之前就消失了),所以见利忘义,以身试法,无所顾忌(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心安理得、前赴后继、代代相传地造假。

  四、不合作——东方式的平等观、嫉妒心与同业的恶性竞争

  有人说:合作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优于其他物种的显著标志(尽管其他物种也有不同程度的合作)。从原始人类开始,合作围猎,合作治水,合作战胜自然灾害等。善于合作是人类成熟的标志。在中国,真诚合作而产生合力、成就事业的例子俯拾皆是:从大禹治水、修建长城到八年抗战,从“两弹一星”上天到温州“小狗经济模式”,同心同德,同仇敌忾。民谚俗语及诗歌中也常有反映:“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一根竹枝易折,十根筷子难断”,“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王于兴师……与子同仇”等,但亦不乏深入国民骨髓的不合作态度或行为习惯。相对而言,古代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及一些统治者刻意把人“治”成了“沙”,凝聚力不强且沿袭下来。所以从20世纪初以来就有人形容中国人“单个人是一条龙,而两个人、三个人在一起则成了虫”——不仅不能成团,而且存在内耗。其深层的根源是中国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影响决定了人们的文化性格。“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生产生活模式,彼此通力合作的机会极少,内在的驱动力只是关心直接属于自己“一亩三分地”的那份利益的自私心理。而且由于中国属自然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他人的占有资源就意味着“我的减少”,我的生存危机,别人获得我所想要的,就怨恨嫉妒,因此以邻为壑。包括现代竞争中大多数竞争者更多地把商场形容成战场,同业竞争视为打仗,竞争者为对手、敌手,你死我活,此消彼长,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而不是把商场看成为合作场,把竞争者当作相互融合、互为补充、互相依存的合作者,不去思考更多地争取双赢,正和博弈,共存共荣。

  相互合作,彼此求同,需要的道德素质是宽容和大度,其反面是狭隘、尖刻、嫉妒。中国传统文化中虽有大一统、“和”文化,但人文氛围中所含有的“东方式嫉妒”影响不小:“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行高于人,公必非之”,“出头的椽子先烂”。这种嫉妒还有一个深层的思想渊源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极端的平均主义:“分均,仁也”,“均贫富,等贵贱”,“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不患寡而患不均”。而且中国式的平均主义不是体现在起点的公平(平等),而是重于结果的平均。如果他人得到的利益多于自己,成就高于自己,就打破了“人人均等”的平衡心态,就嫉妒,而不是像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一书中所说的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所呈现出的人们平等的共同的价值观“勤奋致富”是上帝赋予人们的天职,是美德,是令人尊敬的。

  这种不合作或嫉妒直接造成现代同业的恶性竞争,破坏了企业的生产环境和消费者消费环境。因为为了占领市场,挤垮对手,往往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价格战,竞相恶意降价,甚至低于正品应有的成本,而要维持这种低价并转嫁损失,往往就会相应地一再降低成本。如果在短期内不能靠技术创新来降低成本的话,就只能靠降低质量、标准、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造成恶性循环。同时这种“隐瞒了信息”的产品上市又损害了消费者,进而砸了自己的品牌,最终丢掉市场,两败俱伤。中国一些商人在对俄罗斯边界贸易中所售的劣质羽绒服、旅游鞋等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对非洲一些国家的贸易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就是典型的由不合作,恶性竞争而造成共同砸掉牌子,失去信誉,最终丢掉市场甚至严重损害“中国制造”国际声誉形象以及影响中国国家形象的案例。

  五、“人之初,性本善”的传统观念制约着法律在打假治劣方面的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儒家文化——对人的假设是“人性善”即“原善”(虽有荀子“人之初,性本恶”的观点,但不占主流),其相应的道德教化也是劝善、扬善,主张人治、德治;其制度安排,包括法律制定与设计,首先是基于对“人性善”的判断、假设,其次是本身具有道德劝善的教化倾向。因此,法律制度的设计、确立在惩戒力度、硬度上不够、不完善,偏轻偏低,不严厉不严谨,且具有鲜明的道德倾向;在执法方面效率不高,不严格认真,时有“恻隐之心”、“同情”来影响执法,其结果是以“小仁慈”害了“大仁慈”——以直接面对造假者因违法遭惩罚时而滋生的小“恻隐之心”,害了间接的更多更值得同情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人之恶”(私欲私利为主)不能完全正视,采取“瞒与骗”的回避或夸大道德教化、内在约束的功能,其结果,不再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们既缺少外在的约束,内心的约束又根本无法遏制人欲之恶。而如果对人的假设是“人性恶”,即“原罪”。自然就会注重用严谨严厉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安排来抑制人的自然的恶欲。英国十八世纪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对人的假设定位就是“理性经济人”——即以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的(这种追求个人私利的欲望即是中国传统文化所说的“恶”)。因此,近、现代许多先行发展起来的国家(包括不少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经济规则等都是以这个假设为出发点来制定、设计的(其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后发优势),所以“人之恶”被正视并被法制合理地遏制,“人之善”也就通过抑恶被发挥出来。正如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所说:“从好人(无私)假定出发,会设计出坏制度;从坏人(自私)假定出发,会设计出好制度。”

  这种对“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之争,直接影响了法律上的差异:立法上严厉严谨程度不同;执法上严格认真程度不同。以打假治劣为例,在立法上许多西方国家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法律其惩罚性比中国的法律重很多。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美国对这方面的违法者罚款可达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种处罚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万美元,监禁20年;其他国家如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和新加坡等东南亚一些国家在惩处造假者方面力度都很大,当然用法律调节规范其他社会经济各方面事务的力度也都很大。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打假治劣方面也加大了立法力度,但相比而言,仍有差距。如我国新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较而言显得很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假冒伪劣及诚信缺失之害的消费者的补偿,而不重于对违法者的惩戒,有恻隐之心;另外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加强,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管理条例》等一些法规还未出台实施。虽然我国《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判刑规定较严(只是与我国其他法律规则相比),但我国在运用《刑法》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执法力度较轻,用刑量刑的比例太低,远远达不到前总理朱镕基大声疾呼的“罚他个倾家荡产”,“该杀头就杀头,不能心慈手软”之程度,执法力度太轻太弱——似也有小“恻隐之心”,“小慈”害“大慈”。

  六、熟人社会(环境)的“耻感”文化与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

  尽管从经济学上来分析,人们是否讲诚信是人们在权衡讲诚信的收益与成本之后作出的选择,但不同的民族文化对诚信的形成有不同的影响。正如上面我所讲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倾向于“耻感”文化。“耻感”文化有一特性,即对事情的判断取决于他人的评价,注重外界舆论带来的“耻或不耻”,而不是事实本身是否正确,不注重法理衡量判断和约束(而“罪感”文化的特点是以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来判断,用法理来衡量、约束)。这种依赖外人评说的约束、敬畏特点就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熟人环境”中的“乡土社会”,以及由“乡土社会”而形成的社会诚信模式。正如费孝通教授所分析的:传统中国社会的主要特点是以血缘亲情关系为基础,社会流动性小,人们基本上生活在一个熟人的圈子里,自己做事遵循外人的共同观念。我们可以看到这么一种现象:在民风淳朴之小山村,在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区域环境里,因为害怕做坏事被“大家戳脊梁骨”,害怕自己乃至后代担缺德失信的坏名声,以致抬不起头来,“千夫所指,无病而死”,因此村民往往努力约束自己,循规蹈矩,养成好的道德习惯,讲诚信(但亦有另一极端,即上面所述当大家都在做坏事比如区域性造假时,自己也往往毫不犹豫、毫无愧意、毫不惧怕地跟随大流,因为已经没有使自己“耻感”的氛围了——即使明知违法)。但随着城市化进度加快,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随着劳动力大量地频繁地迁徙流动,更多的人走出了熟人环境的“乡土社会”,来到了陌生人环境,彼此不了解其背景。市场经济资本及劳动力的流动更大,人们交往范围更广,接触人员更多,打破了传统“乡土社会”封闭环境,都处于“陌生人社会”,那种足以使已伴随自己一生的“乡亲评说荣辱”的氛围没有了,即经济学上所说的“重复性博弈”没有了,“众人毁誉”的约束没有了,因此容易有失信、违背法律规制的冲动和举止,至少加大了失信的诱惑,减少了道德的约束。而又由于没有养成用制度、法律来制约、约束诚信行为的思维习惯,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诚信缺失行为增多。如制售假冒伪劣、虚假信息、虚假宣传、专利侵权、股市暗箱操作、各种合同欺诈、拖欠债务、街头行骗等现象,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生产、消费的环境,加大了行为各方在市场的交易成本,损害了大家共同生存的环境。

  七、“关系型社会”与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的传统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关系型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由血缘、地缘、业缘等非个人互动的因素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如亲戚、同乡、同学、同事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纵观中国历史传统文化,中国传统的商业组织主要是以家族为纽带的合伙制或伙计制,资本主要由同族人提供,外人参加则为伙计,商业、信贷关系也要靠家族、同乡的关系,具有明显行帮性质。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过程中,传统规则已受破坏,但传统规则所强调的等级制和互惠制观念并没有消亡,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环境的变化,并以“关系”主义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近、现代经济活动中,关系网仍起主要作用,原有的乡土社会中形成的特殊关系转变为两种人际关系:一种是类似的亲友圈子关系;另一种则是同志关系与亲友关系的调和物——相互庇护性的利益共享互惠型“圈子”关系,其功能有别于政府与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对稀缺资源进行配置。从某种角度上来讲,这种关系群体内彼此熟悉、信任,信息共享,重复性交易,交易风险小,交易成本低,信用成本低,有其一定程度、一定规模上的优势。但总体上来讲,关系网的存在和盛行,妨碍市场规则的建立施行,侵蚀着市场规则的作用,使法律作用大打折扣。特别是关系主义盛行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生成,使市场法规难以贯彻落实,经济一体化、统一大市场的局面形成不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传统观念及人伦关系存在密切联系,主要表现为以对地方的血缘的和小团体的甚至个人的忠诚取代对国家、对大局的忠诚,以对地方利益的得失   地方保护主义目前已经成了我国假冒伪劣制售者滋生的温床,成了造假者的保护伞,是目前我国假冒伪劣现象打不死打不痛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如多年前相关监管部门查处、曝光北方某地区域性“用死鸡做烧鸡”一案时,当地一位政府负责人就公开辩解,这是区域特色经济。南方某镇生产劣质螺纹钢,在镇政府眼皮底下的十几公里路段遍布几十家作坊式的工厂生产这种劣质螺纹钢。该镇政府竟有文件规定不许本地建筑工程使用本地生产的“钢材”。南方某省,国家及省相关监管部门及市政府领导参加的打假“战前”部署会议,商定2小时之后即将开始的打击假冒名牌糖果的行动。会议正在召开之际,生产假冒名牌糖果的某镇喇叭就传出了“请各家各户注意,打假队伍马上就要来了”的通知。这只是众多“箭在弦上”的打假行动“功亏一篑”的例子之一。在不少地区,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与制假售假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存在着权钱交易的腐败,“寻租”、“设租”的现象明显,造假经济或给地方财政带来收益(我们中国质量万里行在长期开展打击曝光假冒伪劣诚信缺失行为的实践中总结了一个规律:只要不是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造假,只要该产品假冒的不是本地企业的产品——即不影响本地财政税收,那么当地政府打假的积极性就不高,而如果造假者假冒的是本地税收大户的产品,即会直接影响地方税收,地方政府则有积极性打假),或实现“富一方百姓”的从政指标,换来社会一时的稳定,利于一些地方官员自己的政绩仕途(存在GDP出官、数字出官现象),故这些地方官员千方百计阻挠打假。地方保护主义而且干扰了正常的竞争,阻挠市场一体化的形成,限制外地更价廉物美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保护本地同类产品(质量性价比往往较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保护、鼓励了落后,不利于各种本地产品质量的提高以及品牌的培育、成长,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最终,阻碍了“中国制造”质量和品牌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影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笔者曾在4年12月2日发表于《人民日报》上的一篇《地方保护主义与假冒伪劣》文章中说过:其实,地方政府对假冒伪劣产品及本地落后产业的保护行为也是“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来政府通过制定适应于市场主体的企业及其产品的法规、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则来规范引导(介入干预)经济活动的正常目的是弥补市场缺陷,但这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不仅不能补救市场的失灵(不是指整体市场失灵,而只是说市场固有的缺陷),反而大大增加了经济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及市场交易的成本,扭曲和干扰了市场的自行调剂功能,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益。地方保护主义往往通过堂皇的“红头文件”、地方法规、政策来贯彻他们的意图,这种政策不能确保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行为效率的提高,甚至正好相反。

  八、享乐主义、奢侈性消费与爱面子意识及知假买假

  追求更美好的生活,追求更舒适的享受,是人之常情,是健康的。正常、科学、积极的消费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也符合“人本”原则的。我们努力发展生产力,加快增强国力、丰富商品、实现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速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强的物质文化需求。但是在国民消费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崇尚奢侈性消费、炫耀性消费,追求享乐主义、拜物主义的支流。

  虽然表面看来享乐主义及时行乐、恣意纵欲的生活方式和态度,某种程度上好像是改革开放以来由西方国家传入我国并影响国民的,但其实这只是一种很小的诱因或影响有限。其实在中国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中早就存在着纵欲主义、奢糜消费、显摆面子的消极成分(这种享乐主义是人类在失去节制而又有享受条件时的共性,各国都有)。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成体系的纵欲主义学说:认为一切交往活动和生命活动都应以自我情欲的满足、自我尽情享乐为根本目的。这在一些统治阶层被当成生活原则,奉为圭臬。《管子·侈糜》中载有“上侈而下糜”、“雕卵然后瀹(yuè煮意)之,雕橑然后爨(cuàn烧意)之”,倡导人们尽情吃喝,尽情地“美车马而驰,多酒醴而靡”;《论语》载“食不厌精,脍不厌细”;《晋书》载何曾“日食万钱,犹曰无下箸处”;晋代石崇与王恺斗富是当时统治阶级、门阀士族崇尚享乐及显摆面子的典型代表;而魏晋时的《列子·杨朱篇》则更是享乐、纵欲哲学的代表作。《杨朱篇》认为:人生短暂,应贵生,无论尧舜还是桀纣,死后皆为腐骨,故人生一世,唯肆意享乐为要。“恣耳之所欲听,恣目之所欲视,恣鼻之所欲闻,恣口之所欲言,恣体之所欲安,恣意之所欲行。”只有这样,就是活十年一年,甚至一月一日也是有意义的。

  我认为,一个时代的风尚,往往受一个时代统治阶层崇尚之风所支配、影响(马克思曾在他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过:“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虽然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中有着勤俭节约之美德之风尚,但也不可避免受这种追求享乐之风的影响。摆阔气,爱虚荣,爱面子则是这种奢糜之风的表现或衍生形式。《孟子·离娄下》中齐人的“餍足之道”,千百年来红白喜事之大场面、大筵席,人际交往过程中的大吃大喝之风,均为此类。中国目前有不少的人在消费过程中受这种享乐主义及面子观念的影响,其消费是非理性的、不科学的。如超出实际消费能力的高消费及超出实际消费需求的奢侈性消费、炫耀性消费。这类消费行为既使社会的消费需求失真,容易造成供求脱节并引起结构性失衡;又浪费资源,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观;而且这种奢侈性、炫耀性消费容易刺激低收入阶层的不平衡感,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更大的负面效应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说的:“奢侈的必然后果——风化的解体——反过来又引起了趣味的腐化。”另外,不少人由于崇尚消费名牌,而又缺少应有的购买消费能力,因此在那种强烈的心理荣耀满足需求的面子观念的支配下,主动地知假买假(买假名牌——主要在生活日常用品方面)。这种主动购假行为通过“需求引导供给”这一市场规律而无形地鼓励了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假冒名牌产品)的产生,既损害了中国名优企业发展环境,损害了真正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和名声,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自己的消费环境,加大了消费者在市场消费真正的优质品牌的搜寻、甄别成本及交易成本,且直接危及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消费环境的损害(指形成“劣币驱除良币”“坏车挤垮好车”逆淘汰现象),反过来抑制了消费者的现实消费积极性和未来的消费预期,最后导致消费不足,市场不畅,经济不振。

  九、君、神、父“三位一体”与缺乏自我消费维权意识

  在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的不少的中国人往往处于这样一种二律背反的矛盾状态:自私但又缺乏独立的自我意识,虽重私利但又缺乏运用社会制度、法律赋予自己的“权”来维护自己的“利”。

  由于人类存在着如同亚当·斯密所说的“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加之公共物品固有的“非排他性”和“理性经济人”的“搭便车”本能,造成“公共的东西最少得到关怀”(亚里士多德语),亦即哈丁所讲的“公地的悲剧”——这种现象无论古今中外都存在。但是就中国而言,人们又存在一种特殊的矛盾现象,重私利而又不重私人权利——或者说人们靠本能来趋利而又不懂靠公共事务中、社会交往中的社会制度安排属于自己的“权”来保护自己的“利”。

  自古以来,农业是中华民族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治理水源,兴建大规模的水利灌溉系统是农耕民族生存的首要前提。他们在治理水源基础上形成的专制、一统的制度特征和抑制个性,缺乏自我意识而推崇服从个别人绝对权威的心理特征;靠天吃饭、依赖自然、顺应自然;因此在心理结构方面养成了“听天由命”、依赖外界、弱化自我能力的习性。

  封建统治的君权与宗教神权的结合,进一步加强了专利王权的权威性,对祖先的崇拜则构成了宗法制度的心理基础。中国历史上几度宗法制度与王权的结合,形成了君、神、父“三位一体”的统治结构。君权、神权、父权沉重地压在人们头上,迫使人们把个人权力让渡出去,其个性和自我意识进一步受到压抑,对君权的忠,对神权(包括大自然未知现象的主宰体)的畏(不违背天意)及对父权的孝(三年无改父之道),使得人们不敢有任何自我思想和自我意识,更没有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这与西方强调个人权利,追求自由个性和独立人格大为不同)。因此反映到今天不少的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学生及老年、少年消费者这几类“弱势群体”)身上,则表现为在消费中如果被侵权则自我维权意识极差,能力很低。虽然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消费维权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经验、经费、证据收集等)较高,但即使维权成本不高的时候(如有专门组织帮助维权),不少的人仍不愿“较真”,最多表示不满,嘟喃几句就算。更多的人不关心自己的权利,不去熟悉了解相关法律,进而不了解也不愿花哪怕一点点时间去了解作为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因此,对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被侵犯了的权利、所受到的伤害迟钝、漠然。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网络统计,全国范围内消费者权益受损后采取各种方法主动维权的人只占被侵权总数的11%;只有9‰左右的人略知九项基本权利中的三四项(当然,这也提醒相关部门的普法工作要更加加大力度开展)。这种缺乏自我维权意识,而不与消费侵权者、造假者、诚信缺失者“较真”的结果,是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大打折扣,对这些侵权者的惩戒力度大为削弱,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十、传统的义利观和人格分裂症与消费维权障碍

  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分析了中国儒教学说缺少把“尽可能多地挣钱”作为目的的精神,重义轻利,重农抑商,以商为耻,以利为贱;另外中国儒教文化过于重视家庭血缘关系,是阻碍资本主义在中国产生的重要因素;还有在中国盛行的佛教只重来世不重现世,道教主张清静无为,“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平均主义——这些都不利于资本的发展及资本主义的产生,因而资本主义制度没有在中国产生和发展起来。

  我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起主要作用的三大宗教或学说思想(权且把儒家学说与宗教并列)中都秉承着一种观念和价值取向,即“尚义轻利”。特别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统治地位(或起主导作用)的儒家学说,奉行“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虽然从理论上也主张义利结合,“义以生利,利以丰民”,但仍始终把义放在利之前,并明确划分:“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而且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由于一代代统治者有意或无意地倡“义”抑“利”,宣传旌表重义轻利的理想人格,因此发展成“义”、“利”几成完全对立,不可融合。重义已成了一种虚幻的不切合人的实际(人的逐利本能)的道德观,甚至反对和扼杀绝大多数人的正常追求利益的本能——“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即倡导的理想人格与实际人格分裂、背离,走向了极端。是重义还是重利已泛化成衡量一个人正直、优劣、善恶、美丑及道德高尚与低下的标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义利观”已超越了法律制度的影响。

  这种价值观一直影响到今天的市场竞争与消费领域。如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欺诈,比如买到假冒伪劣品或受虚假宣传误导,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或产品应具有的满足功能。一句话,就是作为消费者,其应有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如果在维权过程中提出较高利益的赔偿(即使这种赔偿真正合乎事实,合乎法律,至少符合他对法的理解),往往会被同是消费者的他人(不是侵权者)甚至不少司法工作者看不起,他似乎立刻就变成道德的失败者,会失去很多原有的外界同情。这也就是为什么出现不少诉诸法律要求赔偿一元钱的案例。因为原告多为害怕背上不高尚、动机不纯的道德骂名或诟病,只好用一元钱以显示自己既重视个人权益又道德高尚,人格优秀。

  同样的道理,我们不难理解“王海”(特指那些“知假买假”并依法索赔的人)在中国步履维艰甚至尴尬的局面。不仅某些本来自己诚信缺失,侵害消费者权益,理应受到惩罚的厂商骂“王海”为“刁民”、“无赖”,而且不少其他同样是消费者的人甚至不少政府官员及法官也对王海式的人嗤之以鼻,视其为“刁民”,是“假冒消费者”,认为他们动机不纯,“重利”。而且按照经济学理论来讲客观上这些人很多是从“王海”的维权行为中得到间接好处的“搭便车”者——因“王海”付出成本维权,增加了判罚案例,强化了依法索赔的法律效能,营造好了消费环境,使“后来者”再索赔时不需再付更多的成本,或总体上大大减少了遭侵权的风险,减少了在市场上消费真正质优舒适、放心安全的产品和服务的“搜寻”“甄别”成本。前两年,在上海、武汉等地法院就有判这种知假买假再依法索赔的“王海”败诉的案例,其深层的根本原因是这些人(特别是法官)认为“王海”重利式的索赔行为动机不纯,有道德问题、品格瑕疵,违背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谋道不谋食”的道德准则(其实这是封建时代的道德准则),是“异类”,让人不舒服。所以,深文周纳,党同伐异。有法官就公然说:如果他(指“王海”)义务打假,像另一个河北的义务打假人士郭振清一样,有好的动机和出发点,那就一切好说了,这值得推崇。“我们不能助长这种以利益为目的的维权之风,不能助长这种‘刁民’行为,这会乱套的。”——这就是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道德观念的典型表现,而且这是一种不切合这个时代大多数人的实际思想水准的道德观。这种道德观直接造成“义”远远大于“利加法”的总和。当时,我在接受《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消费者报》联合采访时明确表达了我对上述言论和判例相反的观点(马克思也曾责问“你们竟不根据行为来判断人,而根据对人的行为动机的看法来判断人”《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伟大的思想家卢梭也说过:“法律禁止官吏判断人的本身的善恶,而只许他判断人的行为的是非,这是很明智的措施”)。这种判决结果既放纵、怂恿了造假者、诚信缺失者的违法行为,又助纣为虐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打击了广大消费者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的积极性,更直接撕裂了法律的约束力,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当他们用法律手段将“王海”的行为置于不义之地时,其实他们自己已站在了不义的一边。这些购假索赔者尤其向我国的司法界提出了是依法办事还是依传统的道德办事的问题。

  我认为,“王海”们的人格实际上是一种主体觉醒的人格,是在一种社会制度及法律的规制倡导下,用“利”激励自己反击那些对整个社会“不义”的事情。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那些充满竞争意识、充满权益意识的消费者对假冒伪劣生产者、对诚信严重缺失者、对消费侵权者的行为不满到极点的反击,是中国消费者在走向成熟过程中,在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者”讨要说法的针锋相对的较量。属于特殊意义的“以身试法”——看法律是否客观、公正、有效。中国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昭示着社会的进步——鼓励公民将个人的得失与倡导建立一种符合芸芸众生利益的行为规范结合起来。“王海”的行为告诉人们:个人只有对不义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尽管在事实上,由于中国传统的浓厚而又顽固的“义利观”的影响,这种维护行为的过程很坎坷,结果不一定完美。

  笔者曾于去年3.15在北京大学(后来又到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以《消费维权和谐共处》为题的专场演讲中详细阐述过我对“购假依法索赔”的看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从法律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予以加倍惩罚,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索赔时的一种权利。据参与起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家说,确定第49条,就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我认为:法律就是通过这样一种价值衡量和利益机制,让社会力量发生作用,让政府与消费者结合起来,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和谐的消费氛围。我同意这样的观点,尽管也会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但从常态来讲,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是受一只“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调剂来完成的,当然也离不开“有形的手”即政府调节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亚当·斯密曾在他的《国富论》中论述道:“一般说来,单个的个人实际上既没有增进公共利益的打算,也不知道他的行为增进了多少公共利益。都是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下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通过追逐自身的利益,他对社会利益的不断的促进作用甚至比他想要这么做时更为有效。”亚当·斯密认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协调的秩序,能够把个人天然的、几乎是与生俱来的追逐私利的欲望转化为社会的利益。恩格斯也说过“人们通过每一个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还曾批判费尔巴哈抽象的人本主义,嘲笑他:当他说“善创造历史”时,他以为自己说出了多么高明的论断,殊不知,老黑格尔早就说出了比他高明得多的论断,这就是“恶创造历史”——我理解马克思、恩格斯这里说的恶是指“私利”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我记得马克思还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王海的动机“只讲义不讲利”,只要他合法,重利无可非议。当然,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秩序的规范与整顿,最需要的是制度、法律体系,管理市场秩序主要靠国家行政部门。但是,也同样非常需要广大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共同作为,并且是与立法要达到的目的完全一致的积极、主动的作为。只有我们消费者都联合起来依法维权,那些假冒伪劣者、失信侵权者才会真正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十一、虚幻的思辨与缺乏量化的分析对质量标准的影响

  中国古代思想史上一个很大的特征是从天道“阴阳”、“五行”的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到玄学、禅道,空灵而又缥缈,“天人合一”而重自然虚幻、无极,人不违天。虽有过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之时代,哲学思想流派众多,思想活跃,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统治地位使得儒家思想及思维方式“一家独大”地深深地影响中国的科学技术与思想,中庸之道的固步自封及“天意不可知,天命不可违”的“天命观”形成了中国思想体系上独有的封闭性、循环性和秩序性(这种封闭性压抑了人的求变精神;循环性否定真正的进化和研究事物的规律,历史演变只不过是天道的循环;秩序性则导致人们听天由命)。这种思想哲学体系及传统的思维方式影响了了人们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积极探索精神,又妨碍形成严密的抽象逻辑型理论体系和系统的实验观察方法。不过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即在以经验和收集材料为主的阶段,它的缺陷及危害尚不十分明显,加之中国人重实用的特点,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发明,甚至促进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但仅止于此。当要求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经验事实上升到科学理论的时候,它的缺陷、隐患就暴露无遗,致使中国许多科学成就仅止于有形的技术发明,而许多理论始终没有摆脱技术理论而进入基础理论阶段,更没有发展成严密的、逻辑化的理论体系。另外中国工业时代及工业文明来得很迟,因此,实证主义、实验科学不发达,在人们思维习惯中,定性远远大于定量,量化分析非常不够。加之中国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人们在封建君主式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给自足,农业生产与手工业生产相结合的“男耕女织”以及农业生产“靠天吃饭”的特点,人们对时间、季节粗放地掌控,“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春种秋收、寒来暑往(以子丑寅卯粗略计时),对年复一年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肥料)的仅凭经验的大致把握(乃至延伸到社会生活中常常是“大概齐”、“差不多”态度),使人们缺乏精确地评估判断事物的意识和能力,随意性强,抽象性强,不严谨,不精确,不缜密,不科学。这是计量学与计量经济以及标准化与标准化经济在中国发展缓慢的主要人文障碍。在质量方面不注重精益求精;标准或是滞后,或制定了缺少执行,或企业与民众不习惯,不愿主动执行;计量也存在远离民众,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通俗化、大众化现象。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在推进计量、标准化方面下了较大力气,在出台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方面,在与国际各有关认证、标准体系接轨方面,在计量规程规范、计量基准、标准和标准物质管理特别是引进国外好的计量、标准化管理经验方面,在普及相关质量、标准、计量知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民族秉性和人文科学精神的传统缺陷,而使之效果甚微。不管是在工业(主要是生产制造业特别是精密仪器机床生产及高精尖生产领域)、服务业还是农业方面,与国外相比,我国这方面工作的成效差距仍很大。特别是在农业方面,客观的需求与实际的普及程度相去甚远,提倡的农业标准化还远远没有化为大家的自觉自主的行动,影响了中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总之,质量的问题,归根结蒂是民族秉性与品质的问题。

  人与人、民族与民族秉性与品质的差距,体现在于质量的差距,在于对待质量的态度的差距。

  对质量没有高要求的民族,绝不会有民族的高质量。

  真正自信的民族首先是尊重本民族传统文化主体并自立于这一主体之上发展的民族。同时,真正自信的民族又是永远能清醒认识并面对自己民族文化、民族秉性、民族品质方面的不足及缺陷进而能不断扬弃,奋起直追的民族。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孕育着精华,把一个古老而又灿烂的文明延续至今,我相信,她也一定能不断扬弃并赓续传统文化精神,走向未来。

  只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只有时刻保持危机意识、自省意识,才能自新、自强,民族才能像凤凰一样在火中涅槃并获得新生。只有重视质量,重视与人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精神、物质消费品的品质、质量,才能有民族的质量和希望。

  唯其如此,真正自信的民族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并长久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年3月

  本文原载年第4期《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人民网、中国经济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转载。

(本文所选照片除人物照之外其它均为笔者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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