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婚姻,妻子因丈夫长期不归家起诉离婚

人生的处世之道中,有选择进取的生活、有选择中庸之道;在对待问题时,有人选择迎难而上,有人选择与问题共存。

可是婚姻中呢?当面对伴侣的背叛,是要选择分开,还是要选择隐忍?

下面这份离婚纠纷案例中,夫妻40多年的婚姻里,女方表示自己一直在忍让,可是如今还是走上了离婚诉讼的道路。

卑微换来的长久婚姻,有没有意义?

原告:女,年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男,年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男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

婚后不久,被告(男方)即在外沾花惹草,常常夜不归宿,并几次被原告(女方)抓到现行,虽然双方为此争吵,但被告依然不思悔改、我行我素。

从结婚开始,原告(女方)的工资就一直被被告(男方)掌管,被告不但对家庭建设不管不问,甚至用原告辛苦打工的钱在外肆意挥霍。

被告(男方)对待原告(女方)态度冷漠,毫不关心,且长期不归家,也不告诉原告其住处,打电话给他都嫌烦。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从年起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被告(男方)辩称:

我不意离婚,我与原告(女方)一起生活了几十年,之间是有感情的,事情真相并非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述,我是与原告一起生活的,因为儿子与儿媳离婚后,我去帮着烧煮饭和带孙子,而且房子的门锁也换掉了,我也进不去。我没有对原告有家暴行为。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

婚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相处失当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被告借单位房屋给其他女性租住,而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双方引发纠纷。

法院认为:

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现已成年。

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来虽然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相处失当而产生矛盾,但双方都能为子女的上学、工作、成家而操劳。

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近四十年,双方更应该相互扶持、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和联系,共渡难关,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

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女方)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女方)要求与被告(男方)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女方)负担。

书写君的情感解读

案例中的夫妻,整整40年的婚姻,其实就这一点来讲,夫妻之间难道就没有过感情吗?

不过,大家在看完这个案例之后,一定对案例中女方陈述的内容感到一些卑微吧。

一个女人嫁给来一个男人,男方在外面沾花惹草,甚至后面到了不顾家,不回家,电话也难得接的地步,这40多年的婚姻又是如何坚持下来的?

还是回到最初的问题,在婚姻生活中,面对伴侣的背叛,究竟该选择隐忍,还是选择放手?

其实,如果是书写君的粉丝,也一定知道书写君只会建议放手。

原因何其简单,如果是新婚夫妻,还没有孩子,那么对于不忠于婚姻者,那是越早离婚越止损。而如果有了孩子,这才是值得自己权衡利弊的时候。

但是有一点关键不能忘记,那就是在婚姻中选择卑微以维系长久,这是绝对不可取的事情!

这样说的意义就是,在有孩子的情况下,伴侣不忠,能让自己不离婚的理由,绝不是能是因为自己的示弱。

最后,书写君和大家分享一句话,婚姻是曾经爱情的升华,如果感情不达标、认识不深刻,切莫被一时的处境或浪漫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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