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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二)最后介绍周公。周公,姓姬,名旦,是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周武王姬发的弟弟,因其最初之采邑在周(今陕西省歧山县。周朝建立后受封鲁国,为鲁国开国国君),爵为上公,故称“周公”。西周初期的周公因在政治军事、思想教育等领域皆有十分杰出之造诣,故被后世尊为“元圣”。
周公一生的功绩可概括为:“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伐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周公摄政七年,编订出一系列带有根本性的典章制度(类似于后世之宪法),完善了宗法制度、分封制、嫡长子继承法和井田制。周公七年归政成王,确立了周王朝的嫡长子继承制。
据何尊铭文记载,周武王灭商后,由于镐京位置偏西,不能控制殷商旧族广泛分布的东方地区,就提出过在天下的中心建都的设想,武王还曾为此夜不能寐,对周公叹曰:“我未定天保,何暇寐!”为巩固新政权,周武王曾考察过伊、洛二水一带的“有夏之居”,准备于此建设新的都邑,但未能全面实行便驾崩离去。周公摄政的第五年,正式开始大规模营建成周洛邑。
由周公主持营建的洛邑被称为“成周”或“新邑”等,是一座规模宏大的都城。据《逸周书·作雒解》记述:“城方千七百二丈,郛方七十里”,“以为天下之大凑”,“设丘兆于南郊”,“建大社与国中”。城内的主要建筑有太庙、宗庙(文王庙)、考宫(武王庙)、路寝、明堂等“五宫”。这些宫殿、宗庙的建筑结构均为“四阿、反坫、重亢、重郎、常累、复格、藻棁、设移、旅楹、画旅”等式样,城内还有“内阶、玄阶、堤唐、应门、库台、玄阃”等不同的通道。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建成。因此地原有鄏邑,北有郏山,故又称“郏鄏”。新都为周王所居,又叫“王城”。新邑东郊、瀍水以东的殷民住地叫“成周”。
据《尚书·周书·洛诰》载:当年十二月,洛邑初步落成,周王朝举行了盛大的庆功大典,周公带领百官,让他们在旧都熟悉礼仪之后,再跟从成王前往新邑。在洛邑建成后,周公召集天下诸侯举行了盛大的庆典,在这里正式册封天下诸侯,并且宣布了各种典章制度,谋划周王朝的长治久安。
据《尚书大传》称:“周公将作礼乐,优游之三年不能作。君子耻其言而不见其从,耻其行而不见其随。将大作,恐天下莫我知;将小作,恐不能扬父祖功业德泽。然后营洛,以观天下之心。于是四方诸侯率其群党,各攻位于其庭。周公曰:‘示之以力役且犹至,况导之以礼乐乎?’然后敢作礼乐。”
周公摄政期间,在继承《万》舞的基础上,于六年制礼作乐时,主持制作了表现周公、召公分职而治的武舞《酌》,加上武王所作的武舞《象》,合称《大武》;七年洛邑告成,为了祭祀文王,周公又主持为传统的《象》舞配以新的诗歌,制作了表现文王武功的《象》舞。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在周公文治武功盛极一时的时代,并非虚构。由此引申出来的“田里不鬻(yù)”——土地不许买卖,恐怕也出自周公。周公能授予姜太公以专征专伐的特权,那么,“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恐怕是周公时代为周公所法定下来的(或更早确立)。为了加强中央王朝对地方的统治,册封、巡狩、朝觐、贡纳等制度,也很可能是周公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
周公旦摄政六年,当成王已经长大,他“还政成王,北面就臣位”。周公旦退位后,把主要精力用于制礼作乐,继续完善各种典章法规。周公制礼作乐的第二年,也就是周公称王的第七年,周公把王位彻底交给了成王,并作《无逸》,以殷商的灭亡为前车之鉴,告诫成王要先知“稼穑之艰难”,不要纵情于声色、安逸、游玩和田猎。《尚书·召诰》《尚书·洛诰》中周公和成王的对话,大概是在成王派召公主持营建洛邑、周公去视察时所作。在国家危难的时候,周公不避艰辛挺身而出,担当起王的重任;当国家转危为安,走上顺利发展之路的时候,毅然让出了王位——这种无畏无私的精神,始终被后代称颂。
在文化上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敬德保民”的治国理念,制礼作乐,建立典章制度。其言论见于《尚书》诸篇,如《金縢》《无逸》等。周公对《易经》的创作也有贡献。周公受孔子推崇,被儒家尊为圣人。周公思想对儒家思想的形成起了奠基性的作用,汉代儒家将周公、孔子并称“周孔”,或将孔子、颜回并称“孔颜”。直至北宋前期才将《孟子》上提到与《论语》并重之地位,自此始有“孔孟”并称和“孔孟之道”之语。
周公制礼,是周公一生中最主要的功绩之一。礼制发源极早。“礼”字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中已经出现,据《说文解字》载:“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由是判断,最初的礼只是人们祈求鬼.神的特定仪式。周公“制礼”则是为了满足安排祭祀秩序的需要,根据血缘关系和等级身份,分别制定尊卑之间、长幼之间、亲疏之间各自不同的行为规范。周公之“礼”,把礼原初的“事神致福”之意淡化,从规定不同身份的人等应该遵行的礼仪出发,最终成为宗法等级制度的依据和标准。
孔子曾说“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初的礼乐是沿袭夏、商而来的,不过,在周初,其由以周公为首的西周贵族和士大夫(知识分子)集团陆续加以厘定、增补、汇集、升华,渐渐系统化为法定的国家制度。《礼记·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夏商的礼乐主要用于敬神和庆典。《荀子·礼论》云:“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经过周公修订的礼乐,则主要用来维护社会等级制度和宣扬道德理想,与其说周公制礼作乐,不如说周公对殷礼进行了一番深化和系统化,以适应新生政权行使德治(以德治国)之需要。
周公制礼作乐,并非仅仅是改造殷人的祭祀典礼和置换典礼所用之乐歌,而是涉及了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近代学者王国维说:“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这些不同于殷人的社会制度,虽然不一定是周公制礼作乐时亲手制定,而是在具体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但是周公在摄政期间的所作所为奠定了周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作为“人情所不免”的音乐,本就是随人类文明而发展的。在中国,如果从贾湖骨笛形成完整音阶算起,乐(含音乐和乐器)在中国至少有九千年的发展史。乐既反映和表达人的情感,也显现多种功能性意义,但乐作为礼制之用途而处于如此突出的位置,的确应从周公始。乐本无所谓礼与俗,当音乐与礼制相结合形成常式与风格,当依等级观念在使用过程中按用乐类型、乐器数量和乐舞承载人数之多寡分出尊卑贵贱之后,也就成为了“为用”理念下的定势。中国的用乐传统由此形成两大主导脉络或称两大体系,即“礼乐”和“俗乐”。所谓乐分礼与俗。由此来看,周公乃是开国家意义上功能性用乐分类之先河者也。周公制礼,着眼点不限于诸侯,他较多